时间:2019-01-08 来源: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2015年4月)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学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学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遵照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于例会制度
第一条 学会例会分为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一)会长例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主要内容: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研究确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工作实施方案、重点课题立项、决定学会届中有关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及调整等。
(二)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发布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举办专题讲座,交流情况和信息,听取对学会工作和家庭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 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组织参加学会举办的专题论坛和研讨活动等。
(四) 上述例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召集例会。
第二章 关于会员制度
第二条 加强与会员的联系联络。建立学会与会员之间、会员相互之间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信息共享的互动平台,增强会员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一)学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要点以及重点工作方案等讨论稿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常务理事征求意见建议,经会长批准后,印发给全体会员。
(二)由学会举办或开展的培训、研讨、论坛及重点项目、主要活动、调研与考察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邀请有关会员参加和参与。
(三)及时将学会工作、专委会及各地培训基地情况和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动态信息、经验做法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学会领导的有关要求运用信息平台发给会员。
(四)鼓励倡导会员积极参加学会和有关家庭教育机构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会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
(五)学会秘书处提供会员联系通讯录,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
(六)学会应及时回答或解答会员提出和反映的有关问题,并适时反馈。
第三条 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促进会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一)学会按照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30日前,可通过转账、邮局汇款或面缴方式缴纳。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正式收据。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每年应将在家庭教育及相关领域开展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成果、专业学术研究成果等报告学会秘书处。
(三)会员每年都要通过书面文字形式对学会工作、家庭教育及相关领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为学会工作创新和家庭教育发展建言献策,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四)会员应及时将工作变动情况、职务职称变化情况向学会说明。
(五)会员可根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和研究领域,申请学会研究课题,以及承担或承接学会的研讨、培训和活动等,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三章 关于学会分支机构制度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定位和设置。
(一)学会所属分支机构,是根据学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和业务范围,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工作的学会二级组织。目前,学会有校外、宣传、早期、幼儿园家庭教育4个专业委员会。
(二)各分支机构为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
(三)各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设2-5人。
(四)各分支机构秘书处一般应设在北京,依托在具有承担开展日常工作能力的会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学会章程,按照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要求,以及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近期或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主要任务、重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各具特色的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文、办会、办事,每年的12月底前应向学会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其中涉及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学术活动应制定专项方案,由学会秘书处按有关程序报送学会领导审批。
(三)各分支机构在已确定的工作计划外,需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应提出意见报学会领导审定。与有关社会组织、有关方面联合或合作开展的活动,应请示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各分支机构应确保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的专题研讨和培训活动。如承接或承办学会委托的工作或活动,应按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各分支机构应依照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在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争取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一)在学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学会的监督。学会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件)和学会章程有关条例,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管理。
(二)各分支机构发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独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三)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学会的管理制度,制定本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性质、宗旨、职责、任务等,明确会员的责任义务、权利,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议事程序、规则等,形成符合学会要求和工作实际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发挥分支机构和会员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分支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管理办法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四)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呈交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各分支机构地位相当于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的会员单位,需每年向学会缴纳会费3000元。
(五)各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应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收取的会费须由学会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六)分支机构印章使用必须规范。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各分支机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财务收费用章,不得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联系工作使用,使用范围仅限于向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向本机构成员发送各类通知;与学会其他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联系。各分支机构使用印章,须经其负责人签字并登记。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注册后方可生效。
(二)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等相关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四章 关于学会下属机构制度
第八条 下属机构的定位和设置。学会下设杭州、西安、广州、北京、青岛、重庆6个培训基地;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中心;中国家庭教育网等8个下属机构,承担着理论研究、师资及骨干培训、指导服务的主要任务,是学会开展工作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
第九条 学会下属培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
(一)学会所属的杭州、西安、广州、北京、青岛、重庆培训基地是学会创建面向社会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主要阵地,承担着传播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方法,培训家庭教育骨干队伍,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责任。
(二)各培训基地应遵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和规范定位、职责及任务,明确培训内容、对象、规模、目标及内部管理等。把握培训的方向,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家庭教育研究者、指导者、管理者等家庭教育的中坚力量和骨干队伍。突出各自特色和优势,创新方法手段,增强吸引力,扩大辐射面。
(三)各培训基地每年年初应围绕学会全年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并报送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活动应制定具体方案,报送学会审批。
(四)为有效提升培训质量,各培训基地在课程设计安排、主题内容确定、方式方法等方面要体现理论性和实践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培训规模应从实际出发适当确定,培训范围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五)建立并形成一支比较稳定、高水准的师资队伍,应发挥学会和4个专委会中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六)各培训基地应主动承接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家庭教育机构、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训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工作。
(七)各培训基地应依托在能够承担培训工作并给予长期支持的相应机构,确保培训工作持续开展。
(八)各培训基地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收费、规范使用。
(九)各培训基地必须按照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开展活动。学会每年将对各培训基地的机制建设、活力能力、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培训基地工作的重要依据。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学会将撤销培训资格或另行组建。
第十条 学会下属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管理。
(一)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研究指导服务中心承担着学会整合全国家庭教育科研力量、加强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和指导服务的职责。
(二)根据家庭教育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核心内容以及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课题研究指南,并修订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制定分年度管理计划。明确重点课题,规范课题申报和结题工作,适时发布重要的课题研究成果。同时汇编课题研究成果,推进课题成果有效转化应用。课题科研经费采取学会和中心共同争取国家有关项目和社会支持等渠道筹措解决。
(三)根据课题研究指南,每年应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对课题研究立项进行相应增加或调整。
(四)课题研究立项采取由学会和专委会会员申请与社会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五)每年围绕重点课题组织开展一到两次国内外家庭教育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对家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学会下属中国家庭教育网的指导与管理。
(一)中国家庭教育网是学会依托中国网开办的官方网站,由学会直接管理,运营维护由中国网具体承担。
(二)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传递全国妇联儿童工作、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工作以及各地妇联儿童工作和各地家教学会的动态信息和工作情况。
(三)根据实际需求和学会要求策划制作家庭教育专题,设立专家答问、热点话题等网民参与度高、服务型强的特色栏目,建立并搭建学会与社会、家长的互动交流网络平台。
(四)学会每年与家教网站签订合同,并给予一定投入。
(五)网站应每年向学会提交工作总结和计划,改版、设立新专题、增加新内容等主要工作,需向学会专门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