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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之七

时间:2020-11-12     来源:儿童权利在线

       佟丽华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国家监护制度

  原来未保法对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并不多,第53条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因无法落地而被称为“沉睡的条款”。2014年底发布、2015年初正式发布的两高两部《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系统规定了有关国家监护的内容。此后,《民法总则》《民法典》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本次未保法与《民法典》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其中,“家庭保护”一章具体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在“社会保护”部分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家长接受家庭教育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训诫以及家庭教育指导。

  特别强调的是,在“政府保护”一章关于国家监护制度的7条内容都是新增加的,其中具体规定了两项监护服务的内容:第82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这为当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家庭教育法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基础。第9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这条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的政策相衔接,对政府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特殊关爱保护提供了明确要求。新法在第92条至96条明确了国家要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以及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具体承担方式,具体规定需要国家承担临时监护7种情形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有助于民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些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细化、发展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为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

佟丽华   未保法修订十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