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4 来源:儿童权利在线
佟丽华
创新发展了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西方很多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了这种制度,我国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后来这一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落实,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在今年六一前夕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相比全国人大的二审稿,将二审稿中的“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修改为“国家机关”,明显扩大了范围,增加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的强制报告义务。
● 2020年5月7日,公安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本次未保法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
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总则当中明确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修订后的未保法还具体规定了其他主体的一些报告义务:
1、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2、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尤其是规定互联网企业的强制报告义务,在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作者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